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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 ,被告购买原告四套门面房,总价值400万元。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十万元定金,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并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超期15天不予支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金魏总购房款的20%。被告在收房后,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之后原告委托韩阳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声明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虽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韩阳律师代理向法院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仍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45万元。该案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