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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获谅解改判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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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获谅解改判轻刑


  • 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获谅解改判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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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邀约周某、章某、彭某等人持电棍、钢管到其经营的君缘洗浴中心对面的悠兰谷茶楼与刘某解决债务纠纷,黄某在与刘某的交涉中发生口角,刘某先动手,引发群体斗殴事件,经鉴定,最终造成,刘某外伤致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等人于2016422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9日被逮捕。

本所律师李敬邻、曹仕明为黄某提供辩护,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刘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应故意伤害公民的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受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辩护人多次奔波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受害人刘某家属与被告人黄某达成谅解,黄某赔偿刘某220万元。鉴于黄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二审中黄某认罪后有新的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刘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对黄某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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