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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刑事律师浅谈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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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刑事律师浅谈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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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贪污罪都是属于以权谋私的职务型犯罪。即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上都有贪财图利的动机和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也是完全一致。

 其实,两罪相互之间犯罪客体、主体的不完全相同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两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首先,“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贿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仅仅限于现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受也就是说,在受贿罪中,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现任的、将任的、甚至是己任的或自己职务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对可以被利用;而贪污罪利用职务仅仅限于现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将来的、过去的、他人的职务或者自己现任的经手、主管财物之外的职务都不是贪污罪中所利用的职务之便。

    其次,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行为人是利用职务直接获取公共财物,不经任何中间环节。

    再次,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之前或之后。而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之后。

 二、两罪犯罪对象即非法获取的财物有所不同

    受贿罪中受贿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但财物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中的犯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共财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经管、经手的本单位或者直接经管的单位或部门的公共财物,如果虽属公共财产,但属于他人经管或者外单位的财物,而本人没有经管、经手之职务,则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以上就是两罪的差异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从行为人获取的财物的归属性质上加以区分,就可以正确区分两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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