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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来说,债权的性质以及清偿的顺序对能否得到清偿以及清偿的比例有重大影响。企业破产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案件中,还有购房者的购房款、工程款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消费者购房款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也就是说,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其权利优先于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五)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六)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七)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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