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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直接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求对方同意。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其法定的解除权呢?也应是说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呢?
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具体情形,由《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依该条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就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并可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如出卖货物希望获得价金,支付价金希望获得货物。我国合同法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限定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的条件,从而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此种情况属于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履行期前明示毁约,所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默示毁约。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表明当事人根本不愿受合同约束,也表明了合同当事人完全不愿意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当事人已形同虚设,上这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之间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产生约束力。只有允许非违约方在违约方已经成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才能使其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无需证明违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但应根据合同内容具体确定是否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如果仅仅只是表明不履行次要债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因此不应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利。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不按期履行债务,就构成履行迟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3款,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之规定,可知债务人只要违背双方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就构成履行迟延,而无需债权人催告。但并非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债务(履行迟延)后,债权人就自动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要求,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据此可见:(1)债务人未履行的是主要债务;(2)必须经过债权人催告履行,如催告不得随意解除;(3)经债权人催告后,债权人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债务人继续准备履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者。这主要又分为两种情况:
(1)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区别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成为合同重要条款,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如果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不按期履行将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迟延履行后,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无任何利益,也可以解除合同。
(2)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不仅适用于迟延履行的情况,而且可以适用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各类违约情况。比如:
第一,拒绝履行。
第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除非不适当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否则,不适当履行即交付瑕疵,首先应确定是否能通过修理、替换的方式弥补。如同《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一样,退货仅是第三种方式。
第三,部分履行与合同解除。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如同《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不交付其中的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就该批或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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