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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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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04 作者:墨都律师事务所 点击: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


就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刑法修正案(七)》以走私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的刑法规定为基础,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要调整,删去了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等概括性表述,同时增加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些增设和调整后的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掌握,亟须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例如,多数走私犯罪因现场查获而案发,而且查获的环节因走私方式的不同又有差别,对于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是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需要区分情形具体认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则属于刑法修正后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刑法修正案(七)》设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后,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疑虑。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司法操作上存在困难,例如,2000年《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一)》)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枪支、子弹按照按军用和非军用进行分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反映,司法鉴定通常不涉及该方面内容,解释规定与鉴定意见不能做到有机衔接;有些规定所依据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走私解释(一)》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五倍掌握,随着公司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及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实践中反映,该比例规定明显偏高,与当前单位走私犯罪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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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案件辩护,哈尔滨刑事律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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