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
座机:0451-88922922
手机:13263639699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7号
网址:www.modulvsuo.cn
Z高人民法院 Z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解读: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所以一般是应当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具体是,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也做了但书规定,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这个但书的规定出发点是为了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但又不能抽象归纳出具体的情形,实践中很可能会被滥用。
二是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需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由于实际没有发生火灾和爆炸,所以这种证明一般都是通过专业推理和论证完成的,作为《解释》也很难归纳和抽象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司法认定的“弹性”较大。
二、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解读:首先“既未遂”判断的标准,一般是以盗窃者将油气是否已经带离现场为分界线的,油气虽然已经脱离原来管道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但是还在现场的,仍然认定为“未遂”,因为油气盗窃不同于扒窃,搬离现场才能算有效控制,也并不是按照被害方已经从管道里失去为标准的。
像盗窃油气管道中的油气,不能以油气管道供应量储量很大一律作为“数额巨大”的盗窃目标进行认定,一般应结合行为人所带容器大小,以及想要实施的次数等综合认定其目标值。如果无法从其供述中得知具体盗窃的目标大小(想要盗窃多少体积),那么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容器大小进行认定,判定是否以“数额巨大”为目标。
已经装入了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时被查获的,也可以判定容器内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如果达到了就可以认定盗窃罪(未遂),这跟“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构罪标准选择适用。
如果无法认定“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那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如“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也可以认定盗窃罪(未遂)。